【宪法】赋予 “ 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 ”

《宪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自从2015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授予我市地方立法权以来,我市紧贴龙岩发展实际,注重突出龙岩特色、体现龙岩需求、服务龙岩发展,围绕“红色”和“绿色”龙岩特色,打造出具有浓厚“闽西味道”的地方立法。


截至目前,我市已经制定了《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 10部地方性法规和《龙岩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1 部政府规章。


科学有序燃放烟花爆竹,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打赢龙岩移风易俗攻坚战。

——《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传承红色法治基因,保护好、宣传好、运用好闽西红色文化。

——《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贯彻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做遵纪守法岩城好市民。

——《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饮水关乎你我他,保护水源靠大家。

——《龙岩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龙岩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一枝一叶显温馨,一举一动展文明。

——《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


河长依法治水,生态龙岩更美。——《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依法保护历史名城,打造长汀名城品牌。

——《龙岩市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