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措施
为更好地发挥文化旅游产业在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龙头带动作用,推动我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文旅重点项目
1.贷款贴息。当年度完成投资额 1亿元(不包括项目的土地投入)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经审核认定后,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每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用地支持。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在符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村庄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和相关供地政策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土地建设的文化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3.政策扶持。推动我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或具有重大公共服务功能的国家、省、市重大标志性文化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依法依规给予项目资金、公共配套资金、用地优惠等方面的支持。
4.扶持星级饭店。
(1)新评定星级饭店的奖励。纳入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统计并新评定的国家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
(2)复评星级饭店的奖励。通过满三年期评定性复核的国家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5. 奖励旅行社。
(1)过夜游奖励。对旅行社年度内组织旅游团队在我市域内住宿1晚并游览不少于2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人数累计达10000人(含10000人)以上的,按游客人数给予10元/人奖励;在我市域内住宿2晚并游览不少于3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人数累计达2000人(含2000人)以上的,按游客人数给予25元/人奖励;在我市域内住宿3晚以上(含3晚)并游览不少于3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人数累计达2000人(含2000人)以上的,按游客人数给予30元/人奖励。
(2)鼓励在“一机游龙岩”平台上架过夜游产品。旅行社在“一机游龙岩”平台上架过夜游产品并进行核验的,年度内组织旅游团队在我市域内住宿1晚并游览不少于2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人数累计达10000人(含10000人)以上的,按游客人数给予13元/人奖励;在我市域内住宿2晚并游览不少于3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人数累计达2000人(含2000人)以上的,按游客人数给予28元/人奖励;在我市域内住宿3晚以上(含3晚)并游览不少于3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人数累计达2000人(含2000人)以上的,按游客人数给予33元/人奖励。
(3)旅游包机、厦门进港邮轮或旅游专列奖励。旅行社组织旅游包机落地冠豸山机场,一次性40人(含40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补助(同一家企业一年不超过5次补助);组织游客落地冠豸山机场年达800人以上(含800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组织厦门进港邮轮或旅游专列一次性达300人以上且在龙岩游览不少于2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且达两天1晚以上的旅行社给予3万元补助。包机、游轮、专列已奖励的人数,在过夜游政策中不再奖励。
(4)国内社晋升出境组团社奖励。我市旅行社由国内社晋升为出境组团社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奖励。我市旅行社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且正常营业2年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2000人次(含20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旅行社
10万元奖励。
6.文旅企业参展补助。各级文化旅游部门组织文化旅游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含省本级)各类文化旅游展会的,对参加的文旅企业给予展位(展台)费30%的补助。
三、提升丰富旅游业态
7. 支持品牌创建。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并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并新评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给予奖励30万元;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并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给予奖励15万元。
8. 支持景区丰富文化内涵。龙岩特色民俗节目进驻A 级景区演出,有固定场馆且在一个A级景区年度演出100场以上、常态化演出人数5人(含5人)以下的演出团队,每年一次性补助5万元;演出人数5人(不含5人)以上的演出团队,每年一次性补助10万元。
9.支持景区二次开发建设。A 级旅游景区开发建设二次以上参与性、互动性消费项目,且实际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10.支持乡村文化旅游。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全市乡村旅游和基层文化阵地提升补助,具体补助按照细则规定执行。
11.支持“机场快线”。从市区往返冠豸山机场的“机场快线”,每个起降航班至少有一台客车负责接送航空旅客进出港,每条航线接送旅客往返运行满一年的补助15万元。因航线停飞航班运行不满一周年的,按每月1.2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12. 培育旅游直通车。龙岩客运站一龙岩旅游集散中心一福建土楼永定景区(洪坑)、古田旅游区一福建土楼永定景区(洪坑)往返的旅游直通车,经向市文旅局报送审批后的线路,每条班线每天每次往返记为一条补助班线,每条线路接送游客往返运行满一年的补助15万元。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运行不满一周年的,按每月1.2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13.做强市级旅游集散中心。以市场竞争方式引入运营团队,每年给予100万元用于市级旅游集散中心的运行维护补贴。
五、加强文旅人才队伍建设
14. 支持文旅业务培训及技能大赛。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文化旅游业务培训、文旅企业高级人才培训、技能大赛、文创大赛、导游员和讲解员大赛等活动。
15.全国(省级)优秀导游员奖励。获得全国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给予个人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给予个人奖励1万元。
六、加大宣传营销力度
16.加大宣传营销投入。构建实现宣传营销“一盘棋”格局,市级每年安排不低于800万元宣传营销经费。其中,市级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打造文旅“引爆点”、安排150万元用于参加各类文化旅游会展、安排120万元用于补助四季营销等系列活动。
17.文旅发展大会补助。市级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举办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大会。
18. “福”文化宣传推广补助。市级每年安排50 万元用于全市“福”文化宣传推广。
19. 推广智慧旅游营销平台
(1)市级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一机游龙岩”等智慧文旅建设。
(2)文旅汇金集团及所属企业每年安排预算500万元用于“一机游龙岩”智慧旅游平台建设、运营、宣传、推广和维护,参与全市“一盘棋”宣传营销工作。
(3)平合销售补助。收费A级旅游景区(不含二次消费),年度每通过“一机游龙岩”智慧旅游平台售出且核销一张首道门票,达3000张(含3000张)的,按照每张0.5元补助;超过3000张部分,按照每张1元补助。每个收费A级景区年补助不超过6万元。
20.推出景区门票减免政策。龙岩冠豸山机场落地并在我市域内游览A级景区的游客,给予门票5折优惠。港澳台游客参观游览我市域内A级旅游景区,凭有效证件给予景区门票免费。
21. 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创建。被国家认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试验园区的,给予 100万元奖励;被省里认定为文化产业重点园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2.演艺表演奖励。
(1)原创演艺巡演奖励。演出时长60分钟以上,演员人数5人以上(含5人)且有完整剧情的我市大型原创演艺作品(舞台剧、话剧、音乐剧),在市内巡回演出达15场次/年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市外演出达10场次/年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以上均不含驻场演出。
(2)引进市外演艺表演奖励。引进市外演艺作品(舞台剧、话剧、音乐剧)定期在中心城区固定剧场或A级景区(剧场规模不小于100个座位)开展演出达50场次/年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60分钟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3.影视获奖作品、电影作品、电视剧奖励。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出品且80%以上在我市内取景拍摄的原创影视作品,获得国家级大奖(“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金鹰奖)的,每部给予出品方奖励50万元;获得福建省“百花文艺奖”的,每部给予出品方奖励20万元。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出品且80%以上在我市内取景拍摄的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20点至22点)首播的,每集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传承
24.支持文物保护。每年安排500万元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文物保护单位、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相关文物维修保护开发利用、展陈等。支出按照《龙岩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5.培养国家(省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或工艺美术大师。鼓励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每培养一名省级、国家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或工艺美术大师,分别给予培养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对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给予3000元传承补助资金。
26.支持非遗传承体验中心建设。根据我市非遗传承体验中心(馆、所)建设指导标准,省级以上非遗项目建设非遗传承体验中心(馆、所)且安全运行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
27.支持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我市内可用于经营的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它经认定的文化遗产,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并纳入规上企业,且经营2年以上的,每家一次性补助 20万元。
28.支持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允许国有艺术馆、博物馆、专业文艺院团、非遗传习单位等文化文物单位或企业依托馆藏文物等文化遗产,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销售,弘扬龙岩红色文化、客家文化、生态文化等特色文化。
附则:
1.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文旅局、财政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2. 第1、2、3、4(1)、6、8、9、21、27点奖补资金从受益所在地财政资金中列支;第10、11、12、13、14、15、16、17、18、19(1)、23、24、25、26点奖补资金从市级财政资金中列支;第5点(1)(2)项不得重复享受,第(2)项奖励由市、县两级财政和文旅汇金集团按5:5比例出资。其中,市、县两级财政承担部分:市级财政与新罗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级财政与其他县(市、区)财政按2:8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总奖补资金不超过400万元,若奖补资金超过400万元按折算比例奖补。文旅汇金集团总奖补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若奖补资金超过200万元按折算比例奖补;第19点第(2)项资金由文旅汇金集团及所属企业按照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从经营管理费用中列支;第19点第(3)项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和文旅汇金集团按5:5比例出资。其中,市、县两级财政承担部分:市级财政与新罗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级财政与其他县(市、区)财政按2:8比例分担;第20点由景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
3.本政策措施中除标明财政列支渠道的点外,第4点第(2)项、第5点第(1)、(3)、(4)、(5)项、第7点、第22点第(1)、(2)项、第28点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市级财政与新罗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级财政与其他县(市、区)财政按2:8比例分担。
4. 本政策措施涉及市、县(市、区)各级国有企业投资经营和分担出资奖补费用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客观调整因素,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业绩利润。
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