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常见装饰花卉的兰花以及具有一定药用价值的铁皮石斛备受大家欢迎。不过,你可知野生兰花、铁皮石斛竟十分稀有甚至濒危,非法采挖将构成犯罪?


12月1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此类案件,对被告人刘某、陈某、孔某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的罚金。
图片

2022年3月12日,刘某、陈某、孔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连城县冠豸山风景区非法采挖野生铁皮石斛41株、“石仙桃”(即广东石豆兰)9.76斤。在返回途中,陈某看到水沟旁长有野生兰花,遂自行采伐5株,欲带回家种植。

经鉴定,陈某采挖的野生兰花系多花兰,与野生铁皮石斛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量三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督促被告人履行承诺义务,连城县人民法院向三人发出“野生植物保护令”,要求其禁止一切危害野生植物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并积极参加社矫机关组织的生态法治宣传、巡护保护活动,以及检举揭发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在我国,兰花已有2000多年的栽培历史。但近年来人类对于兰科植物无节制、不可持续的开发让兰花物种生存状况每况愈下,一些野生兰花品种堪称植物界“大熊猫”。

2021年9月7日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正式将野生兰科植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除兔耳兰、离萼杓兰外,所有常见的野生兰科植物已全部被列入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中就包括多花兰及铁皮石斛。

野生植物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连城县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切忌为了一己私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来源:连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