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案情简介

漳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根据龙岩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文化市场督办通知》函及移交的线索,对某旅行社营业部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开展询问等多种手段和措施,查实该社营业部于2022年10月18日招徕1名游客,收取了团费548元后向旅游者出具了某旅行社财务专用章收款收据1张,该社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下,于10月22日组织该旅游者参团旅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漳平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和《福建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规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说明

签订旅游合同是旅行社的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负有义务的主体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义务作为一种关于行为的要求,由法律规则所规定,是社会和国家对法律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提出做(或不做)特定行为的要求,即使权利人没有提出要求,也不能排除义务人的义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而不是“可以”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是社会和国家对旅行社提供服务必须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提出的要求,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14个方面的事项。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来源:文旅龙岩